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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社会闽剧班规习俗

2012-11-18 11:03| 发布者: 剧团二伯| 查看: 925| 评论: 0

闽剧班规习俗
  

  (一)艺 榜
  凡将子女送进戏班学戏的家长,都要与班主写一张像卖身契一样的字据,称为“艺榜”。艺榜写明学艺的年限,一般最短的时间是五年,长的八年、十年不等,时间越长,所领到款数也越多。学徒父、兄所领之款,或一次领清,或分期具领,总数大约是10元至数百元银元。
  学徒在学艺期间不领工资,只由戏班提供膳食,每年发给冬、夏二套衣服。到能上台演戏时,每月酌给些微零用钱。
  艺榜中还规定,学徒在议定的期限里,不得半途擅自离开戏班。如有擅自离开,必须由其父、兄或领款人负责赔偿戏班其历年伙食费和服装费,俗称“缴饭数”。

  (二)学 艺
  被卖入戏班的孩童,一切行动须按老板规定。每天早上六点左右,由带班人用竹板在桌子上打三下作为起床信号。过几分钟,再打三下,即告知要全部起床,穿好衣裤与鞋子;如果第二次竹板响后还有人赖在被窝里,就要被拉出来打。
  洗脸、刷牙、大小便后吃饭。七点半左右,全部集中在厅堂,听师傅教戏。如果学徒中有1/3人数犯班规,则全体学徒都得挨打,俗称“打公堂”;每次打“一打”(十二下),严重的要打“二打”或“三打”。
  在学艺期间,均不准外出,整天关在戏馆里学戏,除父母病重外,一般不得请假,全年只在戏神田公诞辰日放假一二天。

  (三)出 艺
  学徒按艺榜规定的年限期满后,称为“出艺”。若未得到原戏班同意,不得随便转入他班。同时规定,年老不能教戏的师傅,生活无着时,出艺工作的艺人还须负责赡养,直到送终。

  (四)儒林班演出
  明末至清中叶,福州洪塘儒林班未取班名,只在戏台柱子上的红灯笼和桌裙眉额上绣“儒林”二字。到清咸丰、同治年间(1851~1874年),不做庙戏,只应富足人家做生日或婚庆需要,前往演唱,不收戏资;但东家需用肩舆接送,而不论路途远近。演员全是童子,两人合乘一轿;乐队为成年人,人各一顶。当时,儒林班艺人不穿靴,不打脸谱,只穿长衫、戴小瓜帽。服装用湖色或白色布料统一裁制,整队出发,十分整齐。
  开演不跳“加官”,因人数少,把《八仙庆贺》改为《福禄寿喜四仙庆贺》。剧终不收戏资,东家赠送银牌、手帕、折扇、雨伞、糕饼等。到清光绪初年,由退老侍郎林春丞组织的班社首名“梁父吟”,并从此改收礼品为领赏。

  (五)谢年与开堂
  阴历年终与新年开正,戏班有谢年、封印、封箱、封柜、封斗以及开堂、开印、开笔、开斗等仪式。一般戏班在阴历十二月廿四日祭灶后开始“封箱”,即用写上“封箱大吉”、“海不扬波”、“平安如意”等吉利字句的红纸条封贴戏箱。各箱内放进瓜子、花生、红枣、桂圆等吉利食品。箱面上用“元宝箱”压着。然后,班主办酒席谢年,宴请全班人员。迨至新年正月初三(或初四),举行“开堂”仪式,演第一出戏为《大常春》。
  江湖班的“封箱”与“开堂”比其它班、社略早,阴历十二月廿三日“封箱”,新年正月初一就“开堂”。因为,江湖班多在农村流动演出,禁忌碰“牛”。到了初四,农民就牵牛犁田,为了开好彩头,所以提前“开堂”。

  (六)丑先旦后
  戏班整队出发到演出地点,或从演出地点回馆,必须按照传统习俗,谁先谁后都有规定。在演员中,丑排行最先,花旦排最后。
  三餐开饭时,照例由丑角演员揭开桶盖,最先装饭。每逢聚餐饮酒,照例由花旦执酒瓶。相传在唐朝梨园里,丑角曾由皇帝扮演,而花旦则由宫女扮演的缘故。

  (七)对台戏
  又称“赛台戏”、“弹台戏”。民谚有“一色弹一色、越弹越出色”之说,意为越比越好看。对台时,后成立的戏班须先到老戏班的田公元帅神龛前烧香,老戏班则馈送以礼饼。两班上演的剧目,多不由东家指定,而是由各戏班挑选自己最精彩、最拿手的好戏来比。
  演出开始,由东家集中乡里大锣十多面敲打助威,坐观比斗。演出中,彼此常有用“截戏”方式压制对方。如甲班演出关公的戏《古城会》,乙班便故意演出《走麦城》,以示气压甲班的“关公”。如是,甲班便需立即换演其它剧目。另一种班规是不能“翻上”,即若甲班演明末以前的戏,乙班则演《崇祯上煤山》,这样甲班就不能再演明朝内容的戏了,否则观众就会喝倒彩,或在戏台下贴“白字诗”以讽刺其输戏。
  如果碰到对台的两班势均力敌,不相上下,常是越斗越激烈,通宵达旦,连续几天几夜,俗称“不停台”。遇此情况,东家怕出事,往往派出许多人同时登上两边台,夺走鼓板,迫其停止对台。东家按规矩还须办酒席,宴请两班,以示“握手言和”。

  (八)吃派饭
  按传统,戏班每遇冬、夏演出淡季时候,为了解决吃饭问题,便在走乡闯寨途经村庄的祠堂或神庙的墙上,贴一张红纸,上书:“某某班路过贵地,特在贵乡演一乐”。这样,不管该乡人同意与否,便可自行在祠堂或庙宇里搭铺架锅。
  乡里人见此红纸条,便派人传锣各户,摊派米、盐、菜、柴等物,送与戏班自办伙食,或是把戏班的人分派到各家各户去吃饭。晚上,戏班在当地演出照例不收戏资。如果不是戏班要经过的乡村,须派人邀请前往演出;除“派食演戏”外,该乡往往略送彩礼,可多可少,戏班照例不计较。

  (九)排公堂
  按传统,戏班内如发生盗窃、打架及分配不公等问题,便采取内部“审判”方法,俗称“排公堂”,这是约定俗成的班规。
  民国17年(1928年),闽班“三赛乐”赴台湾公演,戏景很好,老板收入甚丰。当时正遇阴历年关,而福州的戏景却很萧条。于是,戏班决定不回榕过年,留在台湾演出以多赚点钱。这时,艺人们都等待发年钱回家,而戏班内管剧务、绰号“猪头二”的人,却向老板出谋说:“福州戏景不好,大家跑不了,非留在台湾不可。年钱少发一些无妨。”那时,“二门副”(即二排三花)柯依铨家里有困难,吵着要多发年钱,很受大家同情。惟独“猪头二”反而怂恿老板“杀鸡儆猴”,解雇柯依铨;老板依计照办。
  老板当众宣布解雇柯依铨时,立即引起众艺人反对,大家决定“排公堂”评理。于是众人动手,在舞台正中叠起三层桌,第三层上供奉戏神田公元帅,点上香烛;第二层供奉老郎爷;第一层陈列多种鬼神面具。一副公堂板交叉悬挂在桌前。公堂板上贴了封条,上书“玉封探花府”和“九天风火院”。舞台左、右列公案,生、旦、净、末两厢侍侯。掌鼓佬担任主审,炊事佬作女丑打扮,头戴红花,身穿衣裙,担任陪审。一声开堂令下,主审向田公元帅烧香礼拜,气氛严肃。而后,唤原告柯依铨上堂申诉,陪审带被告“猪头二”上堂,听大家作证、评理。戏老板慑于群众威力,躲在后台不敢出面。“猪头二”十分孤立,只好低头受审。后大家要求按“公堂”审判方法杖打被告四十大板,并由主审在戏神面前宣布,将“猪头二”驱逐出班;三天之内如不离开,大家便罢演。戏老板怕营业损失,只好“丢卒保车”,答应大家的条件,一场“排公堂”宣告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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